根据2009年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从2012年起将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然而,草甘膦母液治理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草甘膦母液治理,除了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更要政府法规做支撑,才会有强制力。作为企业,工艺创新应该有环保道德底线,作为政府,应该有清晰的政策导向和可实施的措施。
1158号公告需正确解读
对于“禁用10%水剂及1158号公告所反映出的核心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曾在中国草甘膦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有过阐述。该政策的核心是要做好“三废”治理,实现原药配制,不能采取对母液配制及合成配制等规避政策的行为。
然而,1158号公告没有明文禁止母液配制,而是通过标准提升的技术手段来限制,导致顾宝根所忠告的乱相一一应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问题
环境敏感指标检测不全。目前除有效成分含量外,只检测甲醛含量,对母液中含量较高的氯化钠、总磷等环境敏感因子不检测。因未明文禁用母液因而也无母液特征因子检测。
利用检测方法的漏洞,一些企业仅登记制剂产品,利用所谓的一步法技术,将原药生产环节隐藏在水剂生产中。上述种种母液配制做法,都是利用了水剂指标的漏洞。
将草甘膦母液治理落到实处
一、明确禁止母液配制各类草甘膦制剂的行为
建议农业部、工信部对于1158号公告的文件精神进行正式公告解释,政策必须由模糊转向清晰。只有将“禁止任何形式的母液配制草甘膦水剂行为”作为明确管理规范,各种漠视环境影响,一切以成本为最终考量的开发思路才会转变,母液各种方式配入的乱相才能有效遏制。
二、尽快组织修订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
尽快组织行业企业及环保专家,对草甘膦水剂标准进行修订,既堵住各草甘膦各盐型替代的问题,也加强对母液配制的监控。只有标准健全了,才更有利于生产走向规范,市场监管才有标准可依,质量抽检才能监查到位,各种不法行为才会曝光于质量监督之下。
三、对非原药配制企业收取环境税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引导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建议在过渡期内,对于存在母液配制的厂家,根据目前母液治理成本,收取不低于2000元/吨的环境税,用于母液治理共性技术的创新研究与推广。母液配制无利可图,企业才会用心做好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