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与滇、鄂、黔、湘、川5省磷矿资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通过了五项磷矿资源管理新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在开发准入上,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的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
在矿业权投放方面,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磷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确定。
在磷矿开采总量管理上,遵循“平衡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稳定市场”的原则,由5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在磷矿开发监管方面,5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联查联控,同时建立矿业权人信用档案以及矿业权管理与执法监察情况通报制度等。
据悉,5省磷矿储量占全国的78.3%,产量占全国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