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2年3月9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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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有时需担责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河南项城市天天农资公司位于大王庄,日常经营需装卸化肥时,由门市部负责人李国祥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2008年4月21日下午,又需装卸化肥5吨(每吨装卸费5元,共计25元),由王长荣、辛荣长、李卫东、李卫华、王栓成、李国祥和魏广明7人往车上搬运。魏广明在搬运化肥过程中,化肥垛倒塌,砸伤魏广明右腕,致其右腕骨折无法继续干活而离开,先后到村卫生所及方城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魏广明先后花去了1500元。后来,由当地的司法鉴定所鉴定,魏广明右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

  于是,魏广明要求天天农资公司负责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20元。对此,天天农资公司置之不理,表示魏广明受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并且也不一定能证明是搬运化肥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拒不赔偿。

  随即,魏广明将天天农资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魏广明在被告门市部装化肥时因化肥垛倒塌致伤,双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原告被砸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天天农资公司未尽安全检查义务,天天农资公司应对原告受伤致残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魏广明对事故的发生应有预见性而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魏广明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是魏广明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文印费,因魏广明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天农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魏广明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50.65元。

  天天农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在上诉中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化肥垛倒塌致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并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辩论阶段,对2008年4月21日下午发生化肥垛倒塌致被上诉人魏广明受伤的事实,有当天同魏广明一起在现场干活的李卫华证实听见魏广明在屋里被砸,随后去干活的辛荣长也证实听人说魏广明背化肥时被砸。在魏广明离开上诉人门市部后,先后遇到张全礼、王坤民,二人均出庭作证,证实当时看到魏广明托着手,手不灵活,听魏广明说是搬化肥砸着手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化肥垛倒塌致被上诉人魏广明受伤的事实。

  另外,法院认为:天天农资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不固定装卸人员,而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人员进行装卸。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广明也是按照这一方式,双方临时以口头协议约定由魏广明等人负责装卸化肥5吨,上诉人按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报酬。从协议的内容看,上诉人支付报酬是基于被上诉人完成了装卸化肥的工作任务,即协议的标的不是被上诉人的劳务,而是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该协议符合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基本特征,协议性质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上诉人因化肥垛倒塌致伤,造成各项损失8350.65元,其损失与从上诉人处获得的报酬相比,悬殊巨大,如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上诉人作为受益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天天农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魏广明支付补偿款4000元。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承揽)工作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魏广明是否为天天农资公司搬运化肥时受伤。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魏广明在天天农资公司搬运化肥的过程中,化肥垛倒塌,砸伤其右腕,且有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张全礼、王坤民等二人出庭作证,证实了其受伤的事实(当时看到魏广明托着手,手不灵活)。后经当地的司法鉴定所鉴定,魏广明右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由此可见,魏广明的受伤确实是在天天农资公司搬运化肥时造成的。

  2.本案魏广明与天天农资公司是否达成了承揽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魏广明等7人为天天农资公司装卸化肥,数量为5吨,每吨装卸费5元,共计25元,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开始往车上搬运。由此可见,本案的魏广明等人通过提供劳力为天天农资公司完成工作(装卸化肥),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因此,本案魏广明与天天农资公司之间的承揽协议已经成立且已开始履行。

  3.本案天天农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分析,魏广明等7人为天天农资公司装卸化肥应当履行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化肥垛倒塌,导致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8350.65元)。尽管天天农资公司对于魏广明的受伤没有过错,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是于法有据的。

  就案说法: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有很多业务工作,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口头协议,所以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对于合同的性质就很难分清。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除了要签订书面协议外,也要分清某些特殊业务的性质。如同本案就要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不同点。

  1.雇佣合同的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合同的劳动者是一种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承揽合同的劳动者通过其劳动提供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而雇佣合同的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4.雇佣合同的雇工工资往往是计时工资,按照其劳动时间支付工资。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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