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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厂家 批发商和零售商“打太极”


  案例提示:种韭菜的农民本来想尝试一下新农药实现增产增收,却不料韭菜的叶子却从绿变黄,几乎全部绝收,厂家的电话号打过去是空号,零售商和批发商又打起了“太极”。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山东沂南县大王村是一个有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村,村中有很多农户种植芹菜。2010年1月,为了防治芹菜的病虫害,当地11户村民使用了一种名为“快枪”的农药,希望能够见效。不过喷施后不久,村民们发现,“快枪”农药很快就将当地的14亩芹菜全部“判了死刑”,芹菜喷过药之后出现了不生长、叶发黄等现象,导致芹菜几乎全部绝产,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多万元。

  村民们还拿来喷洒过其他药的芹菜和使用了“快枪”的芹菜做了对比。一些使用原先农药的农户种植的芹菜一直长得很好,再有七八天就上市了。这些村民今年的收成是没指望了,更让他们担心的是,这种药残留在地里,以后再种别的蔬菜会不会受到影响。

  于是村民找到农药瓶,希望能够和厂家直接联系来解决问题,在农药瓶上该厂家的厂址显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村民们试着拨打标签上的厂家电话,却发现该号码为空号。

  不得已,村民们找到销售“快枪”农药的零售商A代销点。A代销点表示:我们销售农药就是听批发商介绍的,他们说好我们就认为好,而且销售“快枪”农药的时候,是当时批发商的业务员亲自来推销的,并且“三证”齐全,所以应该算是批发商将农药直接卖给了农民,代销点只是提供了场所,不应该对农药的质量承担责任。

  村民又找到了批发商,要求批发商承担责任,批发商辩解道:当时我们的业务员在A代销点只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直接销售产品,所以从A代销点买的农药,应该由A代销点负责。而且村民购买农药之后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收据或者发票,怎么能够证明是我们直接将产品卖给了农民?

  看到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村民们就找到了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希望能够有个公正的说法。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建议村民到当地的农业部门对农药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农药有问题的话,协会就会受理。于是村民找到了山东省农药鉴定所,该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村民:“快枪”农药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如果做鉴定的话没法判定到底合格不合格。

  看到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村民们便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于是到当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咨询,接待人员告诉村民:关于鉴定问题,人民法院将会和当事人一起选定一家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以明确这个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最终,村民们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对于由于自身在购买农药的时候没有索取收据,到底会被判定从哪里购买的农药,村民们心里还比较担心。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中农药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成为争议各方关注的焦点。农药产品不管标示的是企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指标要求,且应经过农业部门的登记。因此,本案农药产品是否合格只能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来验证确定。

  2.谁是本案的销售者。如果有相关的交易证据,那么A代销点就是本案产品的销售者,批发商就是A代销点的供货商。据此,产品的销售者(即A代销点和批发商)理应对本批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谁应当对本案的村民承担责任。本批农药产品因涉嫌伪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是否达标也尚待鉴定,且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1户村民可以申请农业部门对造成的农田损失进行田间鉴定,同时将本批农药产品送交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依法追究销售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案说法:

  购买农资产品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了能够确保依法维权,在购买农资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至少保存至农资产品使用后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按照不同的农资产品种类和交易习惯划分,相关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合同或协议:明确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二)发票或凭证:发票是重要的购物凭证;写明购买时间、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并加盖经销部门的公章或销售者签名的各种单据凭证也是重要的书面证据。

  (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标明了肥料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相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资料。

  (四)包装:一种物证,包括包装袋、瓶、桶等;同时包装袋上的标识也是一种书证。

  (五)原品(样品):一种物证,留存部分原品(样品)是依法维权至关重要的证据。

  (六)鉴定结论:产品质量检验出具的检验(化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做出的专业鉴定报告等也是有力的证据。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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