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为 祥云公司的“红狮犸及图”商标。
图2为 印有祥云公司“红狮犸”商标的包装袋。
图3为 印有巴斯夫公司“狮马牌”商标的包装袋。
编者按:2010年11月22日,对于湖北祥云公司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这源于北京市一中院一份行政判决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红狮犸及图”商标在化肥、复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的决定”不成立,湖北祥云公司的‘红狮犸及图’商标并不对巴斯夫公司的“狮马牌”商标构成侵权。
面对强大的巴斯夫公司,当自己的“红狮犸及图”商标被侵害的时候,祥云公司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和巴斯夫公司告上法庭,并取得一审的胜诉,成为国内企业与国外公司商标维权中为数不多的胜者。
一纸裁定书国家商标委成被告
2008年7月,巴斯夫欧洲公司以湖北祥云公司注册的“红狮犸及图”是对其在先申请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狮马牌”商标的故意模仿以混淆误导公众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由此,双方便展开了一场关于商标权的战争。
2010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红狮犸及图”商标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的使用权。
得到这样的裁定结果,祥云公司的负责人倍感意外,据祥云公司副总裁彭学文介绍,祥云公司的“红狮犸及图”商标1999年创立,2005年注册,市场运作10年,产品畅销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地区。为了保护“红狮犸及图”复合肥包装的独特性,公司在2008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2009年获得批准。2010年3月,红狮犸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让祥云公司及整个行业都有些困惑的是,巴斯夫公司虽然在20世纪初就已经进入中国,1987年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狮马牌”商标,但在祥云公司注册“红狮犸及图”商标的公示期间,巴斯夫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据业内人士表示,巴斯夫现在已经将其复合肥业务转让。在祥云公司将“红狮犸及图”商标真正做强做大的时候,巴斯夫公司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2010年5月26日,湖北祥云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上交了行政诉讼的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表示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07331号裁定,认为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受理的决定,并将巴斯夫欧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终让祥云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勇气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底气,祥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红狮犸及图”商标是红色,“狮马牌”商标是黑色,两商标颜色、书法手写字体与黑体字、多元与单一等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作为湖北祥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化崇分析道,“红狮犸及图”商标由3部分构成,一个是红狮犸的文字,一个是红狮犸的图形,一个狮子和一个犸,这个“犸”比“马”多了一个“犬”字旁,它实际上是非洲的一种象,现在已经绝迹了。另外,“红狮犸及图”商标作为显著性的标志,有自己独特的颜色,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凸现了红色和红狮犸。而巴斯夫欧洲公司注册的商标图案,是很普通的电脑里的黑体字“狮马牌”。因此,没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两个商标有事实上的混淆或者误认。
据理力争 祥云成功维权
对于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且第三人是跨国的巴斯夫欧洲公司,虽然此前媒体对此案给予了较大关注,但是对最终的结果,在开庭之前,很多人并不特别看好祥云公司。
之所以不看好,不是因为祥云公司没有相关的证据,而是双方维权力量的差距太大。据悉,总部设在德国的巴斯夫知识产权部门共有200多名员工,其中70多位是专门从事专利和商标业务的律师。总部之外,巴斯夫只在美国和中国设立了知识产权部门。除了巴斯夫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巴斯夫还长期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专门负责巴斯夫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
面对巴斯夫强大的律师团队,祥云公司并没有畏惧,而是据理力争。作为民族企业的祥云公司也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民族企业企业软实力在不断的提升,祥云公司称:一、“红狮犸及图”是祥云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与指定商品的特点所独创的臆造词汇,使用在其商标上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区别明显,整体外观不具有可比性,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商标。三、祥云公司自1999年开始使用争议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祥云公司与争议商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四、两商标明显不同,巴斯夫公司的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祥云公司同时提供了商标说明及产品标签、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以及争议商标的广告图片、宣传材料等证据。
法官审理认为,判断两商标近似与否,应当考虑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显著性、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并结合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形予以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红狮犸及图”的文字“狮犸”与引证商标“狮马牌”的“狮马”虽然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但争议商标还包括图形设计,显著性较强,其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且争议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多年,祥云公司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据此判断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是否已经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7331号裁定中未对祥云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述,显属不当。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7331号《关于第3783811号“红狮犸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祥云公司的“红狮犸及图”商标再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资料链接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07331号《关于第3783811号“红狮犸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与第300030号“狮马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标志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本身的文字、图形等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标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注册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