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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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以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公司送货,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最终却因为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按工伤处理,王某只能吃哑巴亏。
本期案例:
王某于2005年3月1日到XX农资公司任送货员,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王某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2007年以前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07年后以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2009年10月18日,王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此,他曾多次要求XX农资公司按工伤处理,但XX农资公司一直借故拖延。后王某将XX农资公司诉到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XX农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议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18日,其与XX农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上述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以及李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但上述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该电子邮件系从互联网中直接下载,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公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向法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缺乏有效证据形式,均未能直接证明其与XX农资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劳动关系,故王某主张确认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18日与XX农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而引起的的民事(纠纷)案件。
就案说法: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的管理情况、工资情况及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问题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但前提是劳动者至少完成证明双方存在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在劳动者的这一“初步举证责任”上大做文章,利用劳动者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薄弱的弱点,不给劳动者留下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例如不发工资条、本身管理不规范等。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提出仲裁或起诉,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确实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这一前提而导致败诉,用人单位则在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劳动关系后拒绝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以达到进一步逃避承担劳动法上其他义务的非法目的。在用人单位看来,其用人之后只要消除“痕迹”跟没有用人是一样的效果。
专家提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劳动者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之外,也具有确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作用。如本案中,由于员工未与该农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在入职后,遇到公司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高警觉、增强取证意识,例如,从财务、考勤、业务、奖励、培训等方面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资料。当然,这些资料中应该有公司的签章或高管人员的签字记录原件为证。
其次,劳动者在签订劳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确保该条款明确、清楚、可操作。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莫过于工资待遇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工资与其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增大升降劳动者工资的随意性。因此,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范本,但在工资条款处进行修改,将工资条款笼统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发放工资标准或公司工资有关规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则拿出上述工资条款,向劳动者表示按照国家最低工资保障标准计算赔偿或补偿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再次,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后再谨慎签字,在空白合同中落款签字时应当尤其小心,以防被用人单位在空白处填写对单位有利的内容。在用人单位工作而被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情况、权衡其利弊,谨慎签署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系有意规避法律逃避劳动法义务,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