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9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布
籼稻0.97元/斤,粳稻1.05元/斤

  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明确了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八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东北三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今年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同比提高了0.05元和0.1元。

  《预案》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应指导和督促各级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预案》要求,各级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同时,要加大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