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一家国际知名化肥生产企业先后使用的两个商标,没想到被自己的经销商将两个商标合并注册成了一个商标,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本期案例: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学胜
美盛公司为2004年由嘉吉公司作物营养部和美国IMC公司合并成立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嘉吉公司化肥生产销售业务经上述合并,已转移至美盛公司,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综合性高浓度磷肥生产商和世界第二大钾肥生产商。嘉吉公司和美盛公司分别拥有“嘉吉”和 “美盛”两个商标的所有权;目前嘉吉公司在中国仅授权云南三环中化嘉吉有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使用“嘉吉”商标于肥料商品上,并未授权任何其他任何企业在肥料产品上使用“嘉吉”商标。
山东临清的王荣祥自2000年起便成为嘉吉化肥(天津)公司和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原名嘉吉化肥(烟台)有限公司)的客户,并在之后多年合作中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公司也将其视为战略客户,作为重点市场培养。在诸如美盛公司成立等重大事件及活动中均邀其参会,公司还将其作为重点客户选送其参加清华大学EMBA美盛班的培训。
但是,王荣祥于2005年以个人名义在肥料等商品之上自行申请 “美盛嘉吉”商标,于2009年得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据美盛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美盛嘉吉”商标获准注册后,王荣祥便授权烟台德邦肥料有限公司、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等多家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肥料产品上使用“美盛嘉吉”商标,由于其对美盛公司从嘉吉到美盛的转型以及美盛公司的化肥产品均十分了解,同时对于美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客户分布也十分熟悉,所以其生产的美盛嘉吉牌化肥直接在美盛公司大部分客户分布区域销售并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美盛公司化肥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美盛公司已采取多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程序。美盛公司已对该商标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美盛嘉吉”商标的不正当注册撤销申请,现该撤销案件正在审理中。
诉讼程序。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已对使用“美盛嘉吉”商标的企业德邦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提起诉讼,该案尚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其他程序。美盛公司在市场中做出相关声明,让广大经销商和农民朋友清楚地认识到原嘉吉化肥已更名为美盛化肥,市场上出现的“××嘉吉”或“美盛嘉吉”化肥产品并非原嘉吉公司及现美盛公司生产销售的化肥产品。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专家评析: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专家看法
点评人: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美盛嘉吉”商标所有人是否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那么就应当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其侵权行为成立。
商标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数额其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商标商品的生产商是否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的生产商如果与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非其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外,其生产行为合法有效,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看法
点评人:中国农业经济学研究会会员 刘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王荣祥于2005年自行申请商标“美盛嘉吉”并指定在肥料等商品之上,得到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美盛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在先的商标权,那么应该尽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美盛嘉吉”的商标。如果“美盛”和“嘉吉”两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申请时间的限制。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盛嘉吉”的商标不属于侵权注册,那么美盛公司则无权以商标侵权为由,向王某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盛嘉吉”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构成侵权,将会依法撤销“美盛嘉吉”这一商标,则美盛公司可以以王某商标侵权为由,通过诉讼,向王某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美盛”和“嘉吉”两个商标在化肥界的影响范围广,名气大,美盛公司可以搜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美盛嘉吉”在多大程度、多广范围内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例如王某没注册前,其公司的年均销售额是多少?王某注册后,其年均销售额是多少?以此推算出其损失数额;也可以了解王某的销售市场份额比例,在多大程度上,给其造成了损失等,以此来推断美盛公司的损失数额。
就案说法
如若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应在五年之内(如果是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而不应先去法院直接申请商标侵权赔偿。因商标的注册权并非由法院管理,法院只能根据商标的认定机关做出明确的评判后,才能做出是否侵权判定。
此外,商标保护至关重要。商标专用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还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则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