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2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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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迎政策红利 股东超200人可直接 发行优先股


    本报讯  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并由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指导意见》的修订主要围绕第三条,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

    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该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指导意见》重点强调,非上市银行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另外,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摘自人民网、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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