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两会面对面
——农金人关心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编者按:

    每年的全国两会吸引着世人的目光。今年的全国两会在农村金融领域会释放哪些信息、传递怎样的行业动向?农村金融机构最关心的话题是什么?你想对代表委员们说些什么?《中华合作时报》记者带着大家的期待与建议,走进全国两会,带来最新的报道。

    两会前,《农村金融》编辑部征集了行业内关注的问题,本期选取部分刊登。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胡宏开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税总局副局长孙瑞标。

积极反映银行抵债资产税费征缴过重问题

——访全国政协委员、国税总局副局长孙瑞标

□  本报记者  胡宏开

    针对中华合作时报记者提出的“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的两次征税问题,在税费减免上是否有‘时间表’?”的问题,孙瑞标作出了答复

    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效率,关系到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也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

    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以资产向银行“以物抵债”时,按现有税务实践,银行从企业接收“抵债资产”时,需按“资产交易”缴纳一次相关税费,银行在处置(卖出)“抵债资产”时,仍需按“资产交易”再缴纳一次相关税费。

    对此,商业银行,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于处置抵债资产时存在的两次征税现象,期待有关部门能给予减免。

    “抵债资产的收取,本是商业银行为确保债权的不得已行为,是不良贷款的一种转换形式。抵债资产名义上是‘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中部地区一家农商银行高管表示,并建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过户中的税款给予“核定征收”处理,同时对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的本土银行在房产登记费、丈量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等相关费用上予以减免。

    针对上述中部地区农商银行高管的这一建议,北部地区一家县级农信联社高管也深有感触:农村中小银行的抵债资产中,存在着很多风险高的资产,很多情况下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农村中小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还导致了查封或贷款抵押的资产在公开市场处置中流拍现象增多,直接影响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针对基层农村中小银行对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存在税费负担过重问题,两会期间,中华合作时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

    “今年国家整体都在减税,银行也是受益者,比如,增值税下降。”孙瑞标说。

     针对中华合作时报记者提出的“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的两次征税问题,在税费减免上是否有‘时间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作出了答复。

    “现行政策很清晰,目前没有变化。税法怎么制订,我们怎么执行。”孙瑞标表示,建议积极反映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税费征缴过重问题,但在税法修改前,仍按现行税法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在接受中华合作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两次征税现象,税法应该改一改,具体从哪些方面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研究。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我还会把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作为一个提案提交。”牛锡明告诉记者。

    而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曾对“减免抵债资产税费、提升化解风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两条建议:

    一是在税费缴纳方面酌情减免。建议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处置、持有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给予适当减免。同时,应适当减免涉及到的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咨询费、拍卖费等费用。

    二是在处置流程方面适当优化。建议对金融机构接收因诉讼产生的抵债资产时,可暂不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即可享有处置权,待确定交易对手后直接将抵债资产过户给买受人,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

    今年全国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接受中华合作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两次征税,会形成一个“反向激励”,导致银行不愿变现相关资产,影响呆账坏账处置,加重银行负担,特别是会加重农村中小银行的负担,由于化解不良资产的渠道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异,这个问题对农村中小银行的影响,会远远超过对大银行的影响,进而削弱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作用的发挥。

    农村中小银行期望处置抵债资产税费减免,或许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有效解决抵债资产处置难、处置慢问题,可以营造更加宽松的信贷信用环境,促进农村中小银行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其所释放的巨大效益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词: 推动金融助力乡村振兴

“造血”“输血”“活血”助力“乡村振兴”

□  昌乐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连东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三农”发展资金问题成为各级政府和农民关注的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乡村振兴资金短缺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原因。随着金融机构市场化竞争的加剧,各大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抢占份额,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并且,农村资金并没有被大中型银行重新整合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城乡二元结构方面的原因。由于城乡社会在住房、教育、就业、就医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使得农民只有进城才能满足自己对改善生活水平的需要。

    三是农村投资环境方面的原因。农村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服务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情况直接影响着投资资金的注入。

    聚焦产业发展,增强农村资金自身的“造血”功能。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增强农村资金的“造血”功能,这是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关键。一是打造乡村振兴过硬“施工团队”。实施好“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开展“双基共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头雁效应”。二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一村一品”,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创建知名农产品品牌。三是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加快县镇土地流转平台、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壮大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打造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深化普惠金融,增强农村资金“输血”功能。一是各级政府应建立长远规划,从政策、资金、信息、保险、税收等各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扶持。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坚守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经营宗旨,守住初心使命,回归本源主业。三是建设普惠金融示范村。打造“乡村振兴·文明信用”工程,实施优惠的信贷政策,推进整村授信,确保实现授信全覆盖。加快便民支付工程等基础金融服务建设,实现“足不出村存取款,田间地头能转账”,确保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激发农村资金“活血”功能。一是丰富金融服务主体。引导政策性银行持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中长期项目的资金支持。二是减轻融资成本。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丰富涉农金融产品体系。例如昌乐农商银行通过创新“乐融易贷”信贷服务模式,实现信贷业务流程全线上化,大大提升了办贷效率。三是做好金融精准扶贫。积极开展小额扶贫贷款,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实现金融精准扶贫脱贫。

坚定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定位

□  诸城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维平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乡村要振兴,产业是基础,资金是保障。农商银行作为立足“三农”、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全面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当好金融主力军,既是职责与使命,也是提质增效、全面转型升级、实现“自我振兴”的历史机遇。农商银行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坚定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定位,高擎普惠金融服务大旗,以增强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目标,充分挖掘金融产品和服务潜力,确保金融服务延伸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部主体、领域和环节,为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  


    关键词: 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对农商银行股权结构的两点建议

□  福州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施云飞

    监管规定:《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建议: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比例,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5%。尤其国有企业比例要进一步加大,增强内部职工的股权激励效果。因为农商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主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上市股份制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相比,农商银行规模小,客户群体单一,且绝大多数设在县域,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入股农商银行且持有较大比例,能够促进增强机构经营活力和“支农支小”服务能力。因此,对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不该设置上限规定,这既是构建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农商银行更好服务“三农”、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监管规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规定,“3.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建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离任高管、辞职、退休员工等员工股东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后(如1年、2年等)可转为外部自然人股东。目前,农村中小金融内部股权流动性弱,实际管理中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外部自然人股权比内部职工股权流动快、交易价格高。由于现在这些类型员工股东无法转为外部自然人股东,一定程度上造成内部员工持股、增资扩股意愿不强。长此以往,可能影响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实行农商银行评级简化、放宽政策

□  伊宁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曹  刚

    农商银行作为“离百姓最近的银行”,承担着服务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小微民营企业等大量社会责任,深入践行党的十九大战略要求,但同时,农商银行也因单个机构规模小、实力弱、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面临着严峻的监管压力。以下是伊宁农商银行对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的建议:

    简化基层农商银行科技评级流程。县域农商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等因素,科技主要依靠省级联社,各项系统均由其统一开发、运营,基层农商银行只配备了基础的运维人员。因此,建议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强化对省级联社层级的科技评级,突出省级联社专业化服务功能,简化对基层农商银行的科技评级流程。

    放宽农商银行对外投资监管评级要求。新时代农商银行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扎根本土、深耕本地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而逐步引进战略投资、互通管理经验是强化运营能力、化解资产风险、持续补充资本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农商银行对外投资需要达到2C监管评级,准入门槛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商银行相互匹配发展。因此,建议将农商银行对外投资评级限制放宽至3A级,给农商银行更多的政策空间。

    提高涉农贷款差别化考核容忍度。由于长期服务于本地“三农”,部分农商银行涉农贷款比例已达75%以上,综合存贷比高、流动性风险突出等原因,导致“两个不低于”任务艰巨。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对于涉农贷款任务进行差别化考核,适度提高管理容忍度和灵活性,即对涉农贷款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农商银行取消考核“两个不低于”,对涉农贷款占比低、管理薄弱的机构着重考核。


    关键词: 中小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税费减免

本土银行应得到更多政策支持

□  晋城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郭  健

    随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不断增加,抵债资产存在的税负不合理问题日益显现。造成这种不合理情况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两方纳税人的税负由银行一方承担。收取“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为保全信贷资产的不得已行为,不是以持有资产或盈利为目的。而债务人用资产抵债,在出现资金风险后,往往已经无力承担税负。商业银行为处置这些资产(主要是房、地产的过户),不得不缴纳债务人和商业银行本身共计两方的税。

    二是当前我国抵债资产处置业务的市场化体系不完善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负担。即抵债资产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的市场化程度不够。抵债资产的评估、拍卖、处置等程序需要不少费用,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收费按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因此评估、拍卖机构往往存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的倾向。这一方面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负担;另一方面银行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

    三是抵债资产难处置问题削弱了商业银行风险化解能力。为了便于抵债资产的快速处置,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各种税费,约占抵债金额的40%,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贷经营成本。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多数情况下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还造成银行查封或贷款抵押的资产在公开市场处置中流拍的现象明显增多,直接影响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抵债资产必须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置,在资产短期升值空间有限情况下,银行面临着再次损失,导致银行对以物抵债望而却步,同时也削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力。

    四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套税法。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地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作贷款的收回。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过户中的税负不合理问题由来已久,是行业内普遍问题,金额巨大问题突出。当前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未给出统一的解决方案。只在部分省市有过改革的先例,比如江苏省联合下发了《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南银发〔2000〕357号)。但此文件不具普惠性,不能解决此行业内普遍问题。

    建议在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过户中的税款给予“核定征收”处理。同时对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的本土银行在房产登记费、丈量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等相关费用上予以减免。

合理减免抵债资产税费 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  石门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邱表军

    中小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收回不良贷款而接收了大量实物资产以资抵债,但在接收、处理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税负,给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带来困扰。因此,适当减免中小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费很有必要。

    从微观上讲,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不等同于一般的交易行为。《商业银行法》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对不动产的取得, 并且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和股票, 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因此,商业银行对不动产的接收只是为收回不良贷款的一种中间行为, 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避免第三人对债权可能的妨害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做法。接收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处置,该种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交易行为, 而是为了日后变现的过渡或中间行为。因此,为进一步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建议对中小金融机构接收不动产抵偿债权的,免征应交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对处置抵债资产时, 免征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建议地方政府当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以物抵债处置方式化解不良时,充分考虑到银行被迫替债务人缴纳税金承接资产的税收负担问题,对该部分税金进行一定的减免,降低中小金融机构以物抵债时的缴税负担,或借鉴其他地区做法,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支持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更加主动、积极地盘活不良资产,降低金融企业风险,更好发挥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用。

    如前两项建议难以执行,建议对中小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时,按处置价扣除接收成本及保管成本的差额计征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建议简化环节,试行不动产以物抵债合同登记或裁定通知登记。建议参照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或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规定,登记部门可依据中小金融机构不动产以物抵债合同或法院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办理以物抵债登记或裁定通知登记,取代不动产直接过户给银行的做法,待银行以物抵债资产处置完成时,再按规定将产权过户给抵债资产受让人,简化抵债过户环节,精简资产流转程序。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