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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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农村金融立法先要界定服务范畴


    今年2月,五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为更好满足各阶层人民群众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建议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

    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首先需要界定农村金融的范围,不然立法的角度很难界定。城乡边界没必要划分如此严格,城市里的一些金融服务无法覆盖的人群同样值得关注。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供给者则是指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等。

    城乡金融服务的边界应该被打破,金融机构的性质也不应做限定,只要从事普惠金融服务都适用于此。当前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部门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以追求效率为核心,较难兼顾公平。在利润考核的指挥棒下,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动力不足、效果不佳,成为瓶颈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普惠金融权责不明晰,无法形成“几家抬”局面,不利于引导、激励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促进法无论在“三农”领域还是在城市里,都具有很大的意义。农村金融法既应包含对需求方,也就是一般民众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也要对供给方,也就是银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这样才能既把民众对金融的基本需求转化为基本权益,又将金融机构的非常态化支持转化为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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