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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应依法合规办理协议存款业务

□ 河南中原三农金融研究院 庄岁林 李致远

    目前,大多数农商银行负债结构单一,同业竞争激烈。尤其在国有、股份制、互联网金融、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重心下移、负债业务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一些农商银行通过开办协议存款的方式组织资金,如向公司客户、普通居民客户等开办了所谓的“协议存款业务”,即双方协定利率,在正常的整存整取存款利息外,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协议利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协议存款的定义和特点

    协议存款的定义。针对协议存款业务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都无明确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关于协议存款的定义是:由其他存款性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周文渊在《议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异同比较》一文中提出的狭义的协议存款可以定义为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保险资金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

    目前监管部门发布的与协议存款业务相关的主要有以下文件:《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及随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

    协议存款的特点。协议存款的特点主要有业务范围明确、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以《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为例,其中明确要求: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且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金融机构执业范围方面。按照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均需按照银监会的批复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办日常业务。但是在银监会给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类等金融机构批复核定的业务范围中仅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复了协议存款相关业务。银监会给邮政储蓄银行核定业务范围中第二项即办理协议存款。银监会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中也包含: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资产业务、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存款及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根据该规定农商银行法人行社即可以针对存款业务自定利率。但实际上,在省域利率定价机制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个省域内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执行相同的存款利率。农商银行开办“协议存款”业务的办理看似合理,但存在着问题及隐患。

    农商银行办理协议存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协议存款业务操作方面,农商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可以针对满足条件的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外等办理协议存款业务,但是农信社不可以开办此类业务。而农商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向普通公司客户、普通居民客户等开办了的协商存款利率的业务并不属于协议存款业务,且没有改变客户整存整取的基本储蓄方式,不属于正常的储蓄产品创新。

    在金融机构执业范围方面,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等大部分金融机构的开业批复中核准的业务范围上均无协议存款,但在日常经营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开办了协议存款业务。农商银行也应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开办协议存款业务,农信社则不应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农商银行办理协议存款存在的隐患主要有:该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中第一条: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点: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相关建议

    首先,对农商银行的建议。农商银行应合规办理协议存款业务。鉴于协议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在金额、期限、办理对象方面有巨大的不同,对开办此类业务的农商银行具有较高要求。有办理业务需求的农商银行应充分学习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的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农商银行应依法合规创办新型储蓄业务。农商银行由于自身评级及发展问题,没有资格及能力办理或代理理财业务,且传统的存款送礼品、送积分,以实物形式对客户进行补贴等营销模式不符合监管规定。但是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的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后办理新型储蓄业务。各农商银行应积极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三农”客户推出个性化定制的储蓄方案,创新储蓄业务类型。

    其次,对省联社的建议。在利率完全市场化前,合规创办新型储蓄存款业务对农商银行提高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联社应该督导已经跨范围办理协议存款业务的农商银行及时整改,及时处理问题协议存款。加强对农商银行的教育培训,提高下辖农商银行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合规进行文件经营和业务创新。

    省联社可以成立跨部门的储蓄业务创新小组,负责全省储蓄存款业务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全省县级行社独立法人的优势,鼓励有条件的行社创新储蓄业务类型,并及时将成熟的业务产品在全省推广。可以由省联社出面组织与已经创办新业务的省、市农商银行开展交流学习,了解业务创新的环节及申报流程等。

    省联社可以积极主动与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沟通协调,为市县农商银行进行储蓄存款业务创新及相关申请、备案等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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