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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强制执行公证 防控信贷业务风险

□ 河南中原三农金融研究院 胡 庆 庄岁林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对于银行防控信贷风险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目前,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借款人恶意骗取贷款,借保双方还贷意识差,诉讼时效期满失去胜诉权,错过最佳收贷时机等。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下同)第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具体操作

    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显然,赋予信贷业务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迥异于一般的公证,一般的公证往往一次即可完成,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必须以前一次有特殊约定的公证为铺垫,实质上表现为有内在联结的两次公证。

    第一次公证只能选在订立合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再行公证,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合就成问题),同时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如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诺人届时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抗辩的权利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诺人配合执行。若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还款或付息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承诺人都愿意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抗辩的权利,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未偿还的全部债务接受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承诺完全配合贷款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自愿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的权利。”第一次公证虽仍是对合同的一次证明,但与通常所见的没有该种约定的合同公证已有明显不同:前者在借款人违约时可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者则不能。

    第二次公证的时点则选在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并向公证机构提交前次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公证机构受理贷款人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后,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重要作用

    预防不当纠纷。公证机构在受理合同各方的公证申请之后,公证员将依法审查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恶意骗取贷款,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如前文《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所述:“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不用担心对方当事人否认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增强还贷意识。在办理信贷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切实做好借款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方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借保双方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借款人、担保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一开始就直接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不按期归还需要承担的后果,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而增强借款人、担保人的按期还贷意识。

    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在合同中都会要求加上关于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文件送达地址和联络方式等条款,相应的各类文件只要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和联络方式送达就视为有效送达。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有效送达,使诉讼时效从文件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保全了信贷资产,解决了个别老赖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使合同失去一定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有力维护银行的权益。

    提高收贷效率。办理信贷公证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无需诉讼便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此执行证书和原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使恶意逃债贷户无机可乘,从而最大限度保护银行的信贷资产,提高收贷率。

    虽然强制执行公证在防控信贷风险中发挥不小作用,但笔者并不主张每一笔贷款都进行公证,可有选择地办理。银行可以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取得当地法院对推行此公证制度的支持和认可;与当地公证部门合作,争取公证处指派专人到银行现场公证,提高办理公证与后续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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