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了农业现代化。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十年来,合作社覆盖面稳步扩大,平均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6.8%。
与此同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始终把推动法律实施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要求,紧密结合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大力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扎实成效。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合作社规模总体偏小,成员数、辐射的农户数较少;适应市场的能力不强,产品成本缺乏竞争力等。在9月4日召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农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负责同志、部分省份农业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合作社理事长代表就合作社如何更好地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观点。
数说
全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来,合作社覆盖面稳步扩大,平均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6.8%。
供销合作社系统
合作社逐步向一二三产融合多种功能拓展,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向社际联合迈进,组建联合社7200多家。合作社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生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17万家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拥有注册商标,4.3万家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质量认证。
发挥组织体系优势,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十年来,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8万家增加到17.2万家,累计向2200个专业合作社投入扶持资金12.9亿元;组建产业型和区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6300家;创建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社2000家,平均入社成员639户。
发挥综合平台作用,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总社连续举办五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对接会,先后组织22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会进行对接,现场签订采购合同共计98.53亿元,实现“一个平台、三方受益”。
近年来,全系统农副产品市场交易额和农副产品购进额年均增速均在20%以上,去年分别达到6950亿元和1.2万亿元。各地供销合作社通过发展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公司,创造性开展土地托管业务,服务土地面积1亿亩以上。
探索“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各地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构建乡镇、县、市、省四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体系,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观点
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
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涉农法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法制化轨道,赋予其法人地位,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最大贡献。十年来,随着实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2015年,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启动了修法工作。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修订草案。
一、进一步把握准、把握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近年来,对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有一些争论,实质是对合作社基本原则的争论。探讨问题可以见仁见智,但体现到法律制度中,合作社的本质特征还是要把握准、把握好,起码在较长的历史阶段是如此。
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既坚持了国际上形成共识的合作社本质特征,又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继承基础上有一定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成员地位平等和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学界也有民主控制的提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性”、“互助性”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劳动权利大于资本权利。二是自愿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三是为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资本报酬适度。合作社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管理(控制)、盈余主要按惠顾额分配三个本质特征,是其成为特别法人的主要支撑。如果不坚持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合作社就难以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不利于国家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支持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之初,就反复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提出了分别立法的思路。集体经济组织正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些将改制为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无论名称如何,由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本质区别。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社员身份的稳定性及封闭性、财产权结构的双重性、以及经济社会功能交织等特征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的,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复杂,也没有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需要单独立法规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适应市场需要,主要依靠内因发展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可持续发展,最终要靠自己,由市场决定命运。要激发合作社自主发展的活力,下力气规范名不符实的合作社,过去是先发展再规范,成立合作社不设门槛,农民入社不设门槛,目的是先引导发展。现在的思路应有调整,就是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防止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行政干预和赋予过多社会功能。
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几个问题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张晓山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0年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一些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的实践必然会丰富合作社的理论与政策,促进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但正在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挑战。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多元并存、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经营形态将长期存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重要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了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首先,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规定性(本质属性)及清晰界定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同点。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基于使用服务而受益的特殊法人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主体成员是合作社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同时也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实现所有者和使用者身份的统一。如果放弃合作社质的规定性,使合作社混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也就没有必要成立合作社了。
其次,在明确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前提下,让农民自由选择。农民应选择的是成立或加入哪一种与市场对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类型。合作社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有多种组织形式,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可以选择合作社,也可以选择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也可以仍旧以家庭经营形式参与农业的全产业链活动。但每种组织类型有各自的质的规定性及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对号入座。
第三,在守住底线(底线就是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相区别的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持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尊重农民社员的制度创新,给予基层合作社更大的弹性活动空间。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