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简评:随着中国经济进入“L”型发展阶段,银行业的利润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从三季报营业收入情况看,五大行营收同比增速均在4%以内。与此同时,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速以个位数占主流,有的甚至接近“零增长”。如今存款保险保费允许税前扣除,银行可以相应减少税费,或可减轻银行利润下降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