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农信社的监管问题是针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大问题下的子问题,对农信社的监管可以参照对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的有益经验,同时考虑到当地农信社在支农中所处的地位,谨慎对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曾有报道说西部几家农信社因为经营的困境而退出市场,这无疑对农信社的退出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笔者认为,这种严厉的方式主要彰显警示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5.农信社的历史包袱是由很多客观原因造成的。这一部分需要国家通过央行的票据置换或再贷款、财政的直接资金支持和针对农信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税收的优惠等方式予以解决。
6.国家通过财政对农民的转移支付,可以更多地通过农信社这一相对独立和透明的渠道进行,也可以增加农户在农信社的存款金额——增加了农信社可支配资金的范围。
7.农信社不能单枪匹马地在农村承担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政策支持职能。农村金融体系需要多家机构的共同构建,包括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要多种类型的机构(包括民营性质的金融机构)参与,这不仅是基于对农信社力量的考虑,也是基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构建有效甚至是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的考虑。
8.农信社的各项改革离不开我国经济改革这个大背景,在我国经济改革面临瓶颈的情况下,我国农信社的改革推进可能要经历一个较为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跨度取决于大的背景制度的改革情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