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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农产品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批发市场需对场所内所售农产品进行抽检并记录,同时,13种禁止销售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市场准入——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办法》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做了重点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针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包装、标签要求——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贮存、运输要求——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禁止销售——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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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13类农产品销售 关健靠监督

□ 尹卫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与最严《食品安全法》对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筑起的一道市场“防火墙”,力图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农产品挡在市场大门之外,以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值得点赞。

    《办法》中禁销的13类农产品面广量大,无孔不入,不仅大量存在于农产品批发与农贸市场,而且泛滥于自发形成的“街边市场”,监管难度极大,《办法》要落地生根,彻底根除禁销农产品流入餐桌,不留死角和“漏网之鱼”,需要做到三管齐下。

    一是监督全覆盖。政府监管部门首先要勤政,主动“沉”下市场、下到一线,强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其次要创新管理思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面对庞大的市场,靠政府一双眼睛紧盯显然力不从心,难免挂一漏万,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的天网,“问题”农产品势必无所遁形,难藏形迹。

    二是检测全覆盖。让有毒有害农产品“显形”,主要依靠技术手段,而目前现状是检测手段比较落后,除大型批发市场配备有检验设备外,星罗棋布的农贸市场基本为零。再就是对农副产品的质量检验只是抽样检测。检测全覆盖的基本要求应是对所有农产品交易市场全部配备专业检验设备及人员,其次是对所有农产品实行无一遗漏的质量及安全检测,这么做会明显增加工作量及成本,但能最大程度地保障食品安全。检测全覆盖不只是批发市场经营者的事,政府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经营商做好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是从源头防范。流通环节阻击“问题”农产品是主战场,但尚需将“防线”前推,未雨绸缪,从源头上进行遏制。譬如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用于农作物,国家早就规定,有些剧毒农药早被禁止生产,但至今市场上仍有销售,足以佐证监管不力,需对农药生产与销售环节进行整顿,凡属违禁农药一律依法取缔,合法销售的农药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实名购药、农药流向的详细台账等以备检查。做好源头防范的功课,就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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