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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修订费用管理办法


 

    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完成了费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以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费用管理,建立健全费用约束机制。

    此次修订工作着眼于将现行的费用管理办法与中央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改进作风的规定,以及《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的新形势相适应。修订过程经历了初稿修订、讨论、征求意见、法律审核等多个步骤,做到了合法合规。

    在具体的修订内容上,山西省联社的费用管理办法新增了“职能部门”章节,修订了“费用预算管理”章节和“费用审批权限”部分条款,并重点修订了“费用管理”章节,充实完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对县级行社费用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是重新定义了“业务招待费”。根据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业务招待费定义为“县级行社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

    同时,山西省联社重新调整了“保险费”科目的所属类别。《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县级行社向人民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在“保险费”科目中核算,新办法中将其由“营运费用”类别转入“专项费用”类别,不再设限额,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列支。此外,该省联社还调整了员工出差住宿费标准等事项。

(赵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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