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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二)


    (二)“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赔偿法。

    2.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3.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教育法、公务员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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