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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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 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  财政部12月3日向社会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2016年,中央财政将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意见明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村为主导。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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