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5年11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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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将政府规章作为判决依据?


    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将政府规章作为判决的依据,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因此,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时可以将政府规章作为参照(所谓参照,通俗的讲就是参考)。

    之所以可以参照,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一是,规章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作为下位法,规章理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具有参照的“合法性”基础;二是,规章也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参照规章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决。

    实践中存在一些政府制定的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现象,而且规章之间也相互矛盾。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规章作出判决,而不是“依据”规章作出判决,如果规章与上位法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作出判决,而不再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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