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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山寨食品”游离于法律边缘

□ 吴学安

 

    据新华网11月2日消息,被喻为行业“风向标”的第93届全国糖酒会近日在南京开幕,山寨食品依然占据糖酒会醒目位置,从包装到名称,这些产品与知名产品相似程度很高。

    据了解,目前此类“山寨食品”主要集中在国内县城、乡镇市场,但全国县城数量众多,乡镇市集更是数不胜数,这给查处“山寨食品”带来了极大难度。调查发现,“山寨食品”能够销售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有些消费者容易被欺骗、有些消费者图便宜,更重要的因素是暴利使其得到了部分经销商的青睐。

    业内人士称,目前此类“山寨食品”幕后操纵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仿冒一些品牌商标、装潢,但这些品牌都未能获得工商部门的注册;一类是利用商标注册的空子,抢注一些产品商标去生产傍名牌的产品,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直接将这些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生产,自己收取一些授权费。

    “山寨食品”不仅在安全质量上难有保障,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同时也会带来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这对消费者健康和行业发展都是不利的。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表面上是仿冒商品,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有关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山寨和造假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即便是通过了商标注册的“山寨食品”,也是披上了合法外衣企图利用他人的品牌效应混淆概念的不当得利行为,如果再有虚夸产品事实,含有非法添加剂等违规违法行为,那无疑是彻头彻尾的造假犯罪。

    从企业防范角度来看,企业应该完善好自己的销售系统,不让其他山寨品牌钻空子,如品牌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产品的周转率来抵制山寨品牌;从政府监管角度来讲,从促进社会诚信出发,相关法律制度应该放宽“山寨品牌”涉嫌模仿正牌的定性尺度,以增加对“山寨品牌”的打击力度,虽说目前在这点上已经获得有关方面的认可,但具体执行尚需加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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