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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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改革正当时

□ 王 澎

    我国自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品种审定,1981年《品种审定试行条例》标志着品种审定制度初步确立,同年年底建立了品种审定委员会。2000年《种子法》出台后,品种审定制度被提到了法律高度,同时还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种子法》实施至今,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累计超过两万一千多个,这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有了品种审定制度为我国农业生产输送的众多优秀品种,才有了“十一连增”和粮食产量一万两千亿斤。品种审定制度伴随着民族种业一步步发展至今,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随着民族种业的飞速发展,企业的主体地位日趋明确,市场导向及国际接轨的日益凸显,品种审定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政府部门组织的试验将逐步被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所替代。另一方面,品种审定制度的固有问题,如品种应用者与品种实际经营者分离的矛盾等,都不利于种业发展。新《种子法》已经明确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随着种业发展和企业成熟,由审定制度逐渐过渡到登记制度是品种管理的发展方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制度过渡也非一日之功,贸然废除品种审定制度实行登记制度是不理智,也是不现实的。品种审定制度依然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断改进完善才能为改进品种管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正视品种审定制度的历史功绩和现存问题,不能让现在暴露出的问题掩盖过去的成果。一个制度制定后,并不能一劳永逸,经过不断摸索修正改进,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批评反对的声音在所难免,但在质疑声中不忘初心,勇往直前才真正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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