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央行“双降”,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放开,这似乎让银行一夜之间有了更大自主权。
然而,各类银行利率调整“梯队”阵容明显。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一如既往地走“淡定哥”路线,上浮比例不大;“一飞冲高”的现象(甚至有达67%、80%的)依旧多出现在城商行阵营。
相比之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则大多走“沉稳低调”路线。《农村金融》周刊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此次农合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大多在20%-30%之间。即便有个别冲至50%的,在本地区金融机构中也属平均水平。
同时,从记者调查所获的信息来看,中西部地区多为省级联社统一调整存款上浮比率,或由省级联社划定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县市级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再做调整;东部沿海地区则多由县市级行社自主决定是否上浮存款利率,省级联社不做指导。
针对“全省划一”的行动步调,中部一省级联社高管认为“有其合理性”,在存款利率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农信社不能乱了阵脚,统一行动有利于在竞争中赢得先机” 。但也有一线行社负责人认为,归根结底,是因为“大多省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系统、大数据,还都是在省级联社,只能跟随省联社的脚步。”
此外,也有一些省份因为受已建立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制约,或是接到“上级指导文件”,需要遵循当地银行业一致的存款利率上浮空间限制。南方某省级联社一家地方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有自律机制,存款利率上浮设有统一上限,违规了会被举报。”
东部沿海地区一位省级联社高管则表示,由于该省各个县市级农商行面临的竞争形势不同,对于存款利率是否上浮未做全省统一部署,各行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尤其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如此之大,大幅上浮存款利率会增加成本,上浮更需慎重。”
此外,记者发现,就在11月4日,个别省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商行存款利率又出现“二次调整”,相比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之初的首次调整,均有所下调。例如,被媒体炒得大热的哈尔滨银行,一年定存利率上浮幅度已从67%悄然回落至46.46%;北方某省一家农商行的三个月、半年、一年期定存利率,也由前一次的上浮38%,调整至上浮30%。
对于这种“有限”的“自主权”,业内各家金融机构的反响不一。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影响了竞争的力度”,但更多的反馈意见则是“赞同”。
例如,有农商行人士认为,“中小银行的利率定价机制还不完善,有了央行的‘窗口指导’,向完全利率市场化过渡,也较为稳妥。”更有人认为,被限定了的上浮上限,有效地遏制了“利率价格战”的硝烟,有助于倒逼中小银行理性竞争,重视资产管理,探寻差异化发展新思路。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表(年利率%)
项目、上浮比例\机 构 活期 上浮比例 1年 上浮比例 3年 上浮比例 执行时间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0.35 1.50 2.75 10月24日
天津农商银行 0.42 20% 1.95 30% 3.575 30% 10月31日
上海农商银行 0.35 — — 2.00 33% 3.125 13% 10月27日
北京农商银行 0.30 -14% 1.95 30% 3.20 16% 10月27日
宁夏黄河农商银行 0.35 — — 2.10 40% 3.575 30% 10月24日
山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0.455 30% 1.95 30% 3.575 30% 11月4日
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0.35 — — 1.875 24% 3.30 20% 10月29日
吉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0.35 — — 1.95 30% 3.30 20% 10月24日
新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0.4025 15% 2.1 40% 3.30 20% 10月24日
青海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0.35 — — 2.1 40% 3.575 30% 10月24日
湖南省某农商银行 0.455 30% 2.1 40% 3.85 40% 10月24日
安徽省某农商银行 0.42 20% 1.95 30% 3.575 30% 10月24日
江苏省某农商银行 0.35 — — 1.95 30% 3.575 30% 10月26日
注:以上数字来源于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网站(截至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