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近日召开。会议指出,条例明确乡镇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且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和醋。
此次修订新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散装食品管理两个章节。将原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一个月以内暂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不合格就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完毕,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未达12分,也未进行整改或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据了解,目前香港和上海等地均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效果显著。
(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