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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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虽好但需多重保障

□ 张 成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土地等农村沉睡资本开始苏醒,然而在土地等资本参与经营过程中,国家最担心农地“非农非粮化”,农民最怕利益受侵害,流转者最怕经营权得不到保障。为了让国家、农民、流转者心里都有底,探索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成为其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其实,农村产权交易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对农民来说,通过产权交易,承包经营权有了流转可能,过去农民手中“沉睡”的土地变为活的资产,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同时,让土地的潜力在更高层次上释放出来,农民享有土地要素带来的额外红利;对政府来说,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加速了农村资源流动,激活了农村要素市场,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农民是相对弱势一方。做好风险防范、保证交易不违背农民意愿、让农民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关键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当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虽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是否会造成农民有失地风险呢?这并不尽然,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流转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本身的权属及其附属的各种利益的归属并没有改变,所以土地产权交易并不会造成农民失地。而且,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必须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原承包权人的同意,抵押期限为流转期限内,同时抵押权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期限应为5年以上,截至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1年,有效防范了农民失地的风险。

    因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做好风险管控,从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下功夫,农民的承包地流转交易,必须是农民本人自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必须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农户产权转让,必须要求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长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还要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居所。

    当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短板。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仍然不够完善,例如土地经营权如何二次流转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产权的流动;其次,目前不少农村产权确权困难,进展缓慢,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最后,抵押融资存在困难,农村资产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只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制度,建立起针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多重保障,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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