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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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应对企业加强“硬约束”

□ 刘兆彬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已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有很多亮点,但仍有提升改进的空间。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要体现市场经济原则。严加监管的同时,依靠市场竞争提升质量,加大成本投入防范风险。现行修订稿在监管方法上行政手段多,似乎一严就是严格审批,几乎每个环节都强化了许可,容易造成“重审批轻监管”,门槛很高,进门后就成了脱缰野马。监管上也没有对大中小企业、高中低风险产品进行分类管理。

    修法的方向,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的管理。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等技术手段、加强日常检查、不安全食品召回等方法,在监管机制上创新。食品企业要保障安全,必须加大成本投入,在标准、设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保障安全的人力资源和资金的保障。过去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的状况应当改变。靠市场竞争这只“上帝之手”决定企业效益,保障社会效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更应充分体现社会共治原则。现行修订稿还是行政色彩浓了些,社会共治作为原则虽已提出,但不够具体,难以落实,应在社会共治主体、平台、机制、方法、保障方面增加内容,使每个吃饭的人都能为食品安全出力。

    特别重要的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定要公开透明,尤其是需要各类媒体、舆论特别是互联网、微博、微信,更加开放、透明、规范。对舆论监督,多一些开放,少一些限制,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反感,多一些反应,少一些任性!这种舆论的微监督,是最直接、最快捷、最有效的民主监督。舍此,难有食品安全。

    对食品企业而言,在食品生产日益工业化的今天,企业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主体,承担着主体责任。修改稿对各类食品企业提出了不少要求,但还要加强“硬约束”。例如,可以规定食品企业员工必须培训的要求,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法律培训等等。因为所有食品安全的保障,最终都取决于一线员工操作的那双手。只有把食品安全保障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头脑和操作中,安全才是可期待的。此外,食品企业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对产品质量、员工、顾问、利益相关者、环保、社会进步事业等,都应有法律保障。

    当然,食品安全总的原则应当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发应对、事后改进。围绕这个原则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的顶层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在食品安全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断裂的问题;监管范围上解决占80%的小微企业要全部纳入本法领域,细化分类监管;监管主体上解决“九龙治水”、政出多门、交叉重复的问题。

    总之,修法不易,应有更高立意,创新方法,完善制度,最重要的还是法律能够有效执行的问题。只有真正有效执行,消费者才会在心底生长更多的安全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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