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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信社试点延长农牧业贷款期限

□ 许磊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巴彦淖尔河套农商行开展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农牧业贷款融资成本试点工作,着力缓解“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内蒙古农信社充分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转变过度依赖担保、抵押等第二还款来源做法,把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额度控制的首要条件,适度放宽授信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宽到10万元,农户联保贷款放宽到20万元,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放宽到50万元,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放宽到1000万元。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涉农涉牧贷款,在整体利率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基础上,根据客户信用程度、贡献度和合作情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对信用等级高、成长性好的客户给予更多利率优惠。发放的农牧业贷款,根据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不同,实行差别化利率下调。使用财政性存款发放的,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2个百分点;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使用内蒙古农信社支农支牧调剂资金发放的,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8个百分点;自筹资金发放的,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内蒙古农信社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销售收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涉农涉牧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放宽至3年;养殖业贷款最长放宽到5年;林木、草牧场生态保护等生产周期较长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10年。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出现资金紧缺客户,积极办理贷款展期。

    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不要求按季结息,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还款。中长期涉农涉牧贷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收益周期,合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每半年或1年还款1次,分期还款额度实行前少后多、逐年增加方式。

    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内蒙古农信社严禁“以贷转存”和“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客户负担行为。

    建立农牧业贷款投放激励机制。内蒙古农信社加快建立农牧业贷款专营机制,设立农牧业贷款专门部门。还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放宽客户准入条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尽职免责条款,建立与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指标相挂钩,权、责、利相一致的良性激励机制。

    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内蒙古农信社全面优化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流程,采取提前续贷审批、推行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等措施,提高企业融资便利性。

    深入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真正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支农支小“绿色通道”。继承发扬“背包下乡、走村入户”精神,及时了解掌握信贷需求,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内蒙古农信社在推广现有7大类43种信贷产品基础上,还着力发展循环授信、存货质押和供应链融资业务。

    内蒙古农信社还探索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抵押等贷款业务。

    此外,还推行农副产品订单、应收账款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林权等财产质押担保方式。最后推广应用“富民一卡通”、福农卡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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