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成败,作为“经营风险”的银行更应注重贷款管理中细节,否则,可能影响到信贷资产安全或造成资产损失。因此,银行应加大对贷款细节的管理。
尽职提示
公式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是由银行统一印制、提供的具有标准条款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有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的义务,并对银行已尽该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银行可以直接提示对方当事人特定条款内容,并通过影像资料、公证机关等方式留存好证据,也可以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这些条款以色彩、字体、划线等方式做出醒目的标志提示对方。通过以上措施不但保证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银行留下充足有效证据。
慎查名称
防范银行法律风险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借款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当事人的名称填写时应严格按照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上的所注明的名称填写,一定要写全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借款合同上的签章应该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名称应该与其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并与其在银行开户时所预留银行印鉴的名称完全一致。注意:只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才能用于订立借款合同;而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其它印章。公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应与身份证件上的所注明的名称完全一致。这就需要办理业务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和工商e线通系统,校验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的真伪,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借款借据》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表明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已取得相应的款项。因此,借据上的借款种类、期限、金额、利率、订据日期等要素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上的要求签章。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能够有效防范银行信贷资产法律风险。
明确约定
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中国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也对贷款用途使用进行了限制。因此,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上详细注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以备遇到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等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救。当然,这更加需要银行加强贷后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情况下,若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将会威胁到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为保全信贷资产安全,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仍有效,以构筑银行信贷资产的保护墙。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银行借款时,除了按规定正常担保外,还需添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更有利于银行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有效证据
增添诉讼法律筹码
银行贷款催收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对自己已催收过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银行催收贷款的方法主要有电话催收、函件催收、当面催收等。其中,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中除明传电报以外的信件等其他形式的函件催收在事后难以举证、难以证明因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明传电报是一种较好的催收方式,迅速、快捷又易于留证,尤其适用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签催收通知单而暂时又不易起诉的情形,因此,银行在以明传电报形式催收贷款时,应当保留底单的复印件,并要求邮政部门加盖印章,并将其与拍发明传电报的凭条一起妥善保管;银行若采用当面催收方式,应当将催收情况详细记录,并要求借款人签署姓名和日期,作为催收的证据。通过以上方式使银行有了日后起诉时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充足证据。
采取措施
减少优先权带来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抵押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其安全性较高。但为了维护某些特定权利人的利益,法律法规还特别规定了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法定优先权。银行应学习并掌握好法定优先权,采取各类补救措施保全信贷资产。银行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银行在贷前应当审查借款人的完税、欠缴情况,应对税收优先权。二是银行要做细贷前调查,查明抵押的不动产是否欠工程款,应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三是银行应当按抵押物估价减去该土地出让金的款项后,来确认贷款金额,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四是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动产抵押物和留置情况,应对同一财产上的留置权人的优先权。五是银行在贷前调查时,应查明抵押物有无租赁情况,应对在先租赁人的优先权。六是银行应充分估算可能发生的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金额,按抵押物估价减去该优先权的款项后,来确定贷款金额,应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