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表示,虽然之前已经有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电力安全事故由于其特殊性,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等级划分
《条例》中明确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判定项目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五个方面。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比较可以看出,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
应急处置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围的紧急措施,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此外,《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调查处理
不同等级事故有不同的调查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条例》还对事故的调查期限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此外,《条例》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也更具有震慑性。例如对发生事故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形势所需,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