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大桥质量事故频发,资料显示,从1999年至今短短10多年里,全国发生的较大桥梁垮塌事件就有30多起。但是,在此起彼伏的桥梁垮塌事件中,公众几乎看不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养等方面的直接责任,而多是外力乃至自然因素使然。
犹记得2004年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部分屋顶突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也有中国公民。事故发生后,法国检察机构对坍塌展开“过失杀人”调查,调查重点集中在建筑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施工中是否有偷工减料现象。同时,对遇难者的赔偿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据此可以看出,一者,我们的相关部门缺乏对公共设施坍塌展开“过失杀人”调查的法律高度,事故调查也很少会深及设计者和建筑师;二者,对遇难者的赔偿标准过低。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共设施的设计者、建设者以及管理者,不用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应该说,这是我们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短板”。
从最近的电梯事故频发,到近年来持续不断的“楼危危”,再到“桥脆脆”,公共设施甚至进入了“杀人”的恐怖怪圈。需要思考的是,并不是电梯事故、“楼危危”、“桥脆脆”具有某种吊诡的传染性,而是质量、养护等等问题在这些领域内由一起事件引起的集中曝光,是沉积已久的问题以相似的方式展现出来。但是,当楼房、桥梁、电梯等等都表现出“杀人”陷阱的一面,已经能够说明我们此前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缺陷和欠账。如今,怎样走出公共设施“杀人”的恐怖怪圈,或许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时段问题。
他山之石,或可攻玉。其一,建立公共设施的质量追溯制度势在必行;其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必须加大——为了公众不再惊怵于“楼危危”、“桥脆脆”,更为了给那些逝去的生命一个认真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