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 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完善了职业病诊断制度。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该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姜健、秦希燕、王瑛、周晓光、许智慧等155名代表提出5件议案,要求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代表议案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着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维权难,追究责任难等问题,要通过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解决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打破专门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垄断,保证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等。这些意见与正在进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内容是一致的。
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完善《草案》,尽快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卫生部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多例,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大多数农民工正成为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然而,面对职业病多发的现实,我国在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上和制度完善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省份一半以上的县还没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这直接导致了职业病患者鉴定难、认定难、维权道路举步维艰的困境。
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然而,这部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本次修订就是针对一些主要问题,通过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