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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
企业须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本报讯 (记者 李 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决定,对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规定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修改后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于是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对两部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据了解,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作说明时也提出,这样修改,既明确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目前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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