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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猝死 引进工伤保护呼声

李 晓

  近日,《新闻晨报》的一则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称,4月10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一名女员工因脑膜炎病逝。女员工名叫潘洁,是上海交通大学刚毕业不久的硕士,年仅25岁。这位入职仅半年的女员工,生前多次在微博中感慨工作强度大、感觉很累。虽然普华永道公司方面否认“过劳死”一说,但潘洁的父母认为,长时间超强度的工作与女儿的病有直接关系。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副院长王清海教授认为,在长期、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人体各个器官的功能、反应都会降低,抵抗力自然会下降,也更容易受到病毒或细菌的侵袭。工作强度大、经常加班、饮食不规律及激烈的竞争,使得如今的许多年轻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面临很大的压力,而这些也可能是引发潘洁死亡的“内因”。      

  “过劳死”不是法律术语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最早出现于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它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一个社会医学词汇。在日本,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而调查显示,在我国,从事脑力劳动的企业白领高强度、超时长、极度破坏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现象同样存在,这也被形象地称为“白领血汗工厂”。有媒体报道,我国每年有超过60万人死于过度劳动,其中知识型员工占七成左右,而且“过劳死”还有逐步年轻化的趋势。

  但事实上,虽然舆论大肆宣传,但世界上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将“过劳死”视为因工死亡,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过劳死”专门立法。我国《劳动法》中对“过劳死”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就意味着,“过劳死”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认定“过劳”和“死亡”之间的联系非常困难。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过劳死”不同时具备这一情形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二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只有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同工伤”。如此,则普华永道员工潘洁3月31日发病,至4月10日离世的情况不能“视同工伤”。同时,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也不在其中。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王全兴指出,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的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从治本的角度采取应对措施,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同时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认为,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相较之下,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不少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借口安排职工加班,或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不管怎样,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预防比赔偿更重要 

  除了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专家建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负起相应责任,减少职场“过劳”现象。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严重不足,仅有2.3万名,与劳动者数量的大致比例是1:20000,而世界通行的比例是1:8000。同时,因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仅有监督处罚权,缺少扣押、封账等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手段,难以撼动违法资方。不仅如此,许多地方政府对投资者一路大开绿灯,书面或口头,正面或背面的许诺无数,甚至对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允许劳动保障监察员入厂执法,成了“血汗工厂”的保护伞。

  除了监察不到位,举证难也成为“血汗工厂”的护身符。劳动纠纷一旦涉诉,劳动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花名册、考勤表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同事又由于生计所迫,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敢或不愿作证。这样在诉讼中主动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地位。不仅如此,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未经仲裁,不直接受理,而且提请仲裁还有时效限制,超过期限仲裁机构也不受理等等,如此人为地增加争议处理环节和障碍,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作为普通的劳动者,一旦因为身体原因发生意外,即便获得赔偿,也只能抚恤家人,而无法挽回生命。因此,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场人士必须认识到,健康比事业更重要,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而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恶意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劳动法》保护的休息权和加班费。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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