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3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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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释义》(防治水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2006年1月30日,温家宝总理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赴事故现场指导水害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科研单位、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和中介机构等,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在全系统不断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开展水害防治专项行动,有力促进了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大幅度下降,2010年与2006年相比,水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61.6%和46.3%。但是,煤矿防治水工作仍不容乐观,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发生的6起重特大透水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煤矿透水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埋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对原44条中的39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更加严格、更具有操作性。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7号局长令正式颁布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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