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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逐步完善问责机制


  这些年来,一系列重大恶性安全事故直接推动了我国问责制的兴起,对遏制重大恶性安全事故的频发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同时也看到由于机制的不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但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越来越完善,问责制也在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各个地区也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探索,完善问责机制,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

  河南洛阳

  安全生产问责前移

  以往对于一些不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不进行调查处理。近日,河南洛阳市市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管部门风险责任意识,避免隐患酿大祸,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前移。 

  洛阳市副市长王敬林介绍,洛阳近些年来虽然没有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但一般事故却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根据这个特点,今年洛阳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富民强市目标实现的四大主题目标之一,提出确保安全生产绝对不出大问题。

  据介绍,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洛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市委书记亲自牵头抓安全,设专职安全副市长,全职、全权、全责抓安全生产工作,并授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先斩后奏、边斩边奏、只斩不奏”。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处长张树勋说,此举在河南安全工作中尚属首例。 

  同时,洛阳提出安全事故“过程追究、隐患追究、事故追究、顶格追究、公开追究”的“五追究”原则。在对伤亡事故实行严肃追究,一查到底的“零容忍”同时,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未尽职责的,也要予以过程或隐患追究。王敬林说,“五追究”的核心问题是问责前移,“就是把追究把行政问责提前于事故发生,让这个追究避免事故的发生。” 

  王敬林表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前移制度,是为了避免安全隐患酿成大祸,“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员的一种保护,避免等到造成重大事故后受到严重处罚。”

  北 京

  “不作为”党委领导将被问责

  今年1月28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海 南

  试点工程安全终身责任制

  日前,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每个省(区、市)要拿出两个住宅工程项目进行试点”的指示精神,海南今年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试点,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以及参建个人都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在省里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试点的同时,还将把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名字永久地留在建筑物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特别是住宅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事关人的生命安全,事关政府的信誉,必须高度重视。去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直强调,工程质量除企业法人负责外,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要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问责,需要制度上的继续完善、健全。科学问责制的前提,理应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合理地配置与划分权力和责任。只有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才能防止含糊不清;让领导干部明白不仅要对自己的直接责任负责,还要对所辖范围内非直接责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在实施问责时,从各个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更重要的是,在种种事故发生、实施问责之前,就能进行责任追溯、把关前置,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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