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根本途径。但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是当前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很多专家学者都寄望于政府加大干预力度,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安排,缩短城乡差距弥合的周期。然而,城乡协调发展有其内部客观规律,外部干预虽然能够影响其进程,但根本上还需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本身达到一定的阶段,具备与城市经济社会体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能力,最终才能成为一个统一、协调、健康的有机体。因而, “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和做法,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首先,消除城乡差距,不可能完全依靠大规模的城市化。工业化、城市化能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就业岗位,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事实。但即使到203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提高到60%,在农村生活的农民还有近6亿人。为了这6亿人有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我们还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其次,消除城乡差距,不可能完全依靠大规模的农民外出打工。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来自打工等途径的工资性收入占比稳步提高,2008年达到了38.9%;但是,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广大农民的首要收入来源,2008年的比重是5l.2%。而且,越是在经济落后的省份,农民越是依靠家庭经营收入。这一趋势在一定时期内都难以发生根本改变,我们还必须为农民家庭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消除城乡差距,不可能完全依靠大规模的财政“输血”。近年来,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各项大政方针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三农”投入。2003年-2009年,中央财政“三农”投入的年均增长超过20%,总额将近3万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积极安排资金投入“三农”。但财政大幅度加大支农力度的空间毕竟有限。而且,从本质上说,财政投入只是一种“输血”,要有效缓解城乡差距过大的矛盾,必须高度注重培育农村内生增长能力。
因此,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行业,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有现实的存在价值,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有很大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农村金融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金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年来,中央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从2003年开始,农信社改革试点逐步推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力明显增强;2004年,农业发展银行调整职能范围,支农能力有所提升;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局部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2006年,邮政储蓄银行获准成立,农村资金供给再增主体;2007年,农业银行确立面向“三农”市场定位,国有大行重回县域市场。此外,农村保险、担保、征信、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配套建设也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所扩大,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脱农倾向较为明显,资金外流严重。据人民银行统计,2007年全国县域信贷资金净流出1.2万亿元。银监会的统计表明,2008年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53.6%,而城市地区存贷比则为65,2%。二是农村金融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截至2009年,全国还有2792个金融空白乡镇。三是农村金融带有明显的“扶强”特质,对中低收入农户支持不足。农村金融机构“贷大户”现象有所抬头,中低收入农户在贷款获取上存在着诸多障碍和困难。四是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很不完善。总的来说,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 “金融排斥”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弱势“三农”客户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渠道仍然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
因此,我们必须建设一个普惠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地、全方位地为所有农村客户,尤其是为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和排斥的弱势群体提供可承受的现代金融服务,让人人都有接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渠道,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更好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