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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部门职责变化 确立安全使用许可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经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这起危化品领域内的严重事故直到现在还让人感到后怕。而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领域也发生了不少事故,其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如何保障一直让国人关注。

  日前,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该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条例相对原有条例有哪些方面内容的修改,又将如何更好地保障危化品安全呢?

  三大问题促使条例修改

  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但是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改,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部门职责分工发生变化

  在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方面,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确立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事实证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本次修改还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化品运输安全得到加强

  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事实上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同时,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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