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近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不可否认的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前行的路上,还存在诸多制约性因素,这些现象应引起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例如,首先,该类机构经营风险控制问题比较突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当地的农户或涉农小企业,需要融资的项目普遍缺乏信用评级,贷款业务大多是信用贷款,缺乏有效的担保和可变现的抵押物,而以信用贷款为主的金融产品又比较容易发生风险。
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资本运作方面存在困难。目前,村镇银行资金来源于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或增加股东;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是由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投资组建。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政策性、建设性、稳定性、长期性的资本注入,融资渠道不宽、经营资本不足,难以满足 “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
缺乏必要的技术、政策和人才支持。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设在落后贫困的农村地区,与发达的城市相比,银行技术支持落后,在异地结算、汇兑、大小额支付、信用卡、网上银行等功能的实现上存在不少困难。比如,村镇银行尚未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只能借助别的银行平台来进行,业务结算受到一定限制。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提升业务、拓展空间、推动发展的平台尚未建立,智力支持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此外,在争取政策优惠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也并不明显。
因此,要想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颗支农的“新子弹”飞起来,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良策:
要保持其规范性、科学性、有序性发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当地经济发展要求,把握政策,因势利导,科学规划,逐步推进,切忌不顾客观实际,一味地行政推促。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村镇银行为了吸储方便设在中小城市,网点延伸不够,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有些甚至偏离了服务宗旨。因此,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作出科学的决策部署,要组织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管理,构建政府、银行、企业协调沟通联动机制。
要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引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得税和营业税征收标准应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应该与农信社一样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发挥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政府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补贴,为其分担风险,激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等等。
要积极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通过吸收银行资本、产业资金本、民间资本和实体组织等多种途径,拓宽资本注入渠道,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充分发挥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引导农村地方企业、自然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资本联结关系,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