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3月1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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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环境 排除支农“路障”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持续支农能力,离不开良好外部政策、法制、信用等方面的环境支持。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要解决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关键要解决农村要素市场的发展问题,让农村资源成为资本,让农民可以享受到现有资产价值升值带来的财富,让资本具备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抵质押能力、抵补能力和变现能力。

  因此,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安排,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所有权主体范围及其职能,建立完整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通过承包权的继承、转让、交换等方式实现收益权;延长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期限,鼓励农户及其他部门对农村土地增加投入;在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同时,扩大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范围,为农村土地升值提供更多的空间;保障农户对承包和使用土地的自主流转权,提高农户在土地市场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为农户在土地交易中能获得更高收入提供制度基础;承认农民住房的物权,允许并规范其市场交易行为,扩大农户对宅基地、山林及其他非基本耕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开发、交易和收益的权利范围。

  建立和完善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持续、长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机制,不仅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应继续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但为了保证农村基本的金融服务,又必须保留很多金融网点,国家应对这种因政策性支农任务形成的亏损给予补偿,并对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长期实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以降低其服务“三农”的成本。其次,应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和化解互动机制。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必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化的分散机制。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对参加种养保险的农户实行政策性的保费补贴制度,以规避农业风险。可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性入股的担保公司为农业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有效分散农业信贷风险。此外,还需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化解农村金融机构计划经济时期支农形成的不良贷款。

  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文化环境。加快农村社会征信制度建设,改善农信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配合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创建“文明信用农户”等建设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地区信用法制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切实优化农村和社区信用环境。要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对有信用的户、村、镇、企业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金融信用等级度差的,在信贷支持上实行疏远政策,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充分发挥信贷杠杆作用和农村小额贷款优化信用环境的功能,为优化农村和社区信用环境提供物质力量,使信贷手段成为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形成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社区的良性协调发展机制。

  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支持。一是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步伐。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或赋予地方政府对属于地方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承担最终风险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权力,使地方政府承担的风险责任与享有的权利相对等,地方政府也可以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帮助其更好地发展。二是建立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取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歧视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平竞争。三是优化农村金融外部法律环境。包括健全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和协作机制,建立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部门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加大司法执行力度,联手控制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党政干部在农村金融机构的欠款,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帮助清收,对确实难以收回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用有价值的土地等有效资产予以置换,从而为优化信用环境发挥示范作用等。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肖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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