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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


  千呼万唤始出来

  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罪”近日终于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醉驾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而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更是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成为了司法界和公众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实上,“醉驾入罪”一直顶着很大的压力。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再次醉驾入罪提出质疑。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持“醉驾入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对50位成都市民进行的调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而记者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九成。一大型门户网站调查也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

  不少车主坦言,自己的体检报告并不是很理想,并不适宜喝酒,“入罪”能作为今后喝酒很好的挡箭牌。“再怎样盛行的酒文化,总不能强迫别人犯罪。”不少“不贪杯”的车主,对此欢呼雀跃。

  期待出台更多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比此前,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使醉驾违法成本明显提高。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飙车的处罚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什么情况属于“追逐竞驶”,怎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仍期待更多细则,例如通过时速、私人空间违不违规等进行量化,否则,飙车被判拘役将很难界定。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则表示,醉驾一旦入罪,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李 晓)

  直接修改交通肇事罪或比醉驾入罪强

  “醉驾入罪,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表明了立法者严惩酒驾的决心。”多位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预测,今后的酒驾行为或大幅减少。

  打破酒驾者侥幸心理

  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交管部门是醉驾入罪的大力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交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大酒后驾驶刑事处罚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交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交管部门专项整治酒驾行为的频率越来越高,区域和时间跨度越来越大。在这种高压之下,虽然2010年酒驾行为降幅达12.6%,但绝对数依然高位运行。

  “醉驾入罪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杀伤力极大。”这位工作人员说。

  完善了处罚的法律衔接

  “醉驾入罪,不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后果为前提,体现了立法者的技巧和用心良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将醉驾设置为行为犯,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毫不容忍的决心,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未发生实际危害,将起刑点设计得较低。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醉驾一律拘役的“一刀切”做法将有利于防止执法不严,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的衔接,即酒驾行政处罚,醉驾拘役,发生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或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已确定醉驾入罪,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仍有处罚醉驾的相关规定。因此,道交法起草者之一、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建议,立即修订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估计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入罪的罪名、罚金多少等情况作详细规定。”张泗汉说,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虽然入罪后醉驾会明显减少,但今后法院受理该类案件肯定会大幅增加,而这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简单,“建议法院考虑如何简化程序,集中快速地审理这类案件”。

  “如果刑法直接修改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单独将醉驾入罪,可以更好杜绝和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张柱庭说,醉驾入罪对于打击犯罪而言是及时的、有力的,但仍然存在弊端。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还有吸毒后的驾驶等情况,目前刑法仍无明确规定。而一旦出事,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起刑点太高,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不太精准。

  他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为:进行危险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危害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周 斌)

  醉驾入罪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醉驾的危害,相信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受害者失去了健康和生命,被伤害的不止一个家庭;肇事者往往也会被这个梦魇缠绕终身。从公众对最近几年的醉驾案件的反映不难发现,醉驾入罪是很多网友的呼唤,体现了我国社会和法律的进步,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说到醉驾、飙车,相信大家都会想到几起由此引发的悲剧,如孙伟铭案、黎景全案、蒋佳君案等。以往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常常“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解决。比如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日本,带有酒味驾驶者,会被处以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两次以上,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在法国,司机即使只是轻微醉酒,一旦被警察查处也会被注销驾驶证,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醉酒伤人,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也许有人会觉得“醉驾入罪”有点不近人情,我国是礼仪之邦,大家交往很多时候都借助于酒。不管是朋友聚会还是商务宴请,离开了酒就不成宴。而“醉驾入罪”后,很多聚餐或者商谈都不敢喝酒,这样对于我国这种酒文化的大环境是一个挑战。可是换个角度想,难道不喝酒就谈不成生意,就交不了朋友了吗?当然不是。而且不喝酒可以更清醒地谈生意,回家的时候也让家人没那么担心,不管是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醉驾入罪”对司机的醉驾行为是有力的震慑,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符合公众的意愿和诉求。当然,醉驾入罪只是从一个方面预防了事故的发生,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各个驾驶员自觉形成意识。只有自己从思想上主动要求自己,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被人的生命,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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