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1年3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印发

  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通知,针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求各地区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强化法规宣教

  《安排》要求,2011年各地区要以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健康法规宣教活动。

  根据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其主要精神及重点内容进行宣传贯彻。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创建“两支队伍”

  为了给职业健康工作迅速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任务提上日程。

  《安排》要求,下一步,各地区要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队伍建设较慢的地区要尽快理顺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在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方面,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北京、辽宁、吉林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的配备标准、主要职责及监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建立完善“三项制度”

  2011年,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方面的主要安排为:

  首先,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其次,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加强监管与引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此外,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  

  探讨构建“四大体系”

  在探讨构建“四大体系”,即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和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方面的主要安排为:

  首先,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研究起草《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地应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其次,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逐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第三,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按照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的规划,以四家单位为试点,探讨建立国家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机构。

  第四,建立职业健康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软件,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危害数据库。      

  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

  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培训和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方面的主要安排为:

  首先,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确保与卫生系统工作的连续性,认真做好受理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确保工作平稳延续。

  其次,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试点工作。尽快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意见,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先行组织一个省和一个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实施。

  第三,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第四,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

  第五,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交互检查、分片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阿济格)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