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说是一波“多”折,从1952年开始到现在,农村信用社光管理机构就更换了不下五家,这也是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的原因之一。此外,目前还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支农作用值得商榷,背离了决策者的初衷,二是自身风险已经或者正在形成。这些问题仅靠监管部门难以有效解决。因此,若想从根本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的转型,首先,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合作金融部作为全国性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并不能替代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此种情况,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为了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该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并履行会员职责,由该组织统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方式、结算渠道准入、操作等一系列标准。
此外,还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早退出《农村合作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