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2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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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可被停电


  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委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目前印发,该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方案指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根据方案,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安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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