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瓦斯治理的文件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德江副总理对瓦斯治理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要求及孙国强副省长对瓦斯防治工作提出的“一个遏制扭转,三个实现,六个确保”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黔府办发〔2008〕83号文件精神,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精神。
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30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防治突出能力进行全面排查,结合突出矿井技术会诊结果,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验收达到要求并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要坚决退出,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拒不整改和不具备整改能力的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生产造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关闭;对新建的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暂停审批开工。
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基础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查明矿井瓦斯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数;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及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按突出管理的煤层)未开展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AQ1027-2006)规定的标准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加大抽采力度。大力推进顶底板穿层抽放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抽放,丰富瓦斯抽放手段。积极探索提高本煤层抽放效果的方法和途径,实现区域消突。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加大对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带等特殊地带的瓦斯抽采力度,消除构造带发生突出的危险。
一是查明煤岩赋存状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并根据地质构造变化情况验证地质资料,防止误穿煤层。认真绘制防突措施施工效果图,防止因防突钻孔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出现防突空白地带;二是构造变化带是突出事故多发的地段,要加强管理,因此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用先进的物探技术,对前方构造情况进行探测,并对异常区提前采取措施。
加大对“挂牌监管及专家再会诊”活动中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各煤矿企业对“专家再会诊”活动中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责成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挂牌督办处理。特别是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采掘作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和应急预案。
积极推进地面瓦斯抽采等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
加快我省煤矿地面瓦斯抽采项目建设的进度。我省煤层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复杂,瓦斯抽采难度大,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努力探索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目前,中岭煤矿正利用T130XD钻机地面打钻进行井下抽采瓦斯,对12035工作面回采前进行瓦斯预抽,到该工作面回采结束,累计抽放时间可达3年,预计累计抽放瓦斯500万m3以上。贵州能发燃料公司、兖矿贵州能化公司、永贵能源公司所属矿井要加大瓦斯抽采利用的力度,积极推进地面瓦斯抽采和瓦斯发电工作。
加强防突管理。
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防突和瓦斯抽采机构,严格落实有关防突的安全防护措施,掘进工作面(含岩巷)必须按要求建立牢固可靠的防突风门;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突专项设计,区域性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继续深化瓦斯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治理的整改力度。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继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之后,国家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煤矿企业应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加强防突培训工作。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分管通风的技术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打钻工和防突员必须按《防突规定》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严格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加强对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瓦斯防治和防突的重点环节,必须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先撤人、停电,然后再汇报。
加快推进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突出矿井的监管、指导及服务力度,对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