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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速度与危机并行

臧洪菊

  印度的小额信贷出现危机了,目前危机态势还在延续。

  无论是就我国的小额信贷的整体发展而言,还是对我国所引入的“尤努斯模式”而言,发生在印度的小额信贷危机事件,都不能不是一个警醒。

  日前,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在发布的《2010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中披露, 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已呈现“井喷式”的发展速度。

  具体数据显示,自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国各地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猛增至2348家,较两年前增长了4.7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约1900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1600亿元,从商业银行融资约170亿元);贷款余额为1620亿元。

  如果按照国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日渐增多的直接影响,无疑将是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丰富,让更多的农村金融需求得到满足、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为之欢喜的同时,从印度传来的小额信贷危机,又让人不由地为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担忧。

  在世人眼中,印度一直被称为“世界最大的小额金融市场之一”,而且,该国也是效仿孟加拉“尤努斯模式”的众多国度之一。有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8月,在印度登记的小额贷款机构超过3000家,贷款总额近50亿美元,借款客户达2800万人,较去年增长了105%。

  然而,在2010年10月,有关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的报道就一例紧随一例,据近日来自《新华网》的报道,印度央行日前已经开始对小额信贷公司的信贷发放额度进行限制,并对发放贷款的利率作出了限定。

  似乎,该国小额信贷的“危机”似乎与“小额信贷”自身“同步发展”着,“2010年10月份”只是一个随机的爆发时间点:贷款人控诉借贷方收取不合理的36%的贷款利率,而且,通过高利贷催款员催逼收债,导致了30多起自杀事件的发生。

  从众多的分析观点来看,至少有两点是统一的:其一,部分地区小额信贷机构盲目扩张,为争夺市场而恶性放贷,造成客户负债过度,超过还款能力,最终导致家庭倒闭,部分客户走投无路而自杀。 其二,由于经营成本高,同时信贷机构资金多来自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高,加上谋利动机,使得小额信贷利率偏高,客户利息负担较重。也就是说,扩张的盲目性和过度商业化的逐利态势终究逃不过罪魁祸首之嫌。

  虽然此前也有关专家称,“印度发生的小额信贷危机和尤努斯模式不能混为一谈”。其持有的分析逻辑是:尤努斯身体力行的是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倡导“社会企业”的理念,而发生危机的是商业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以服务穷人为最大目的,而后者往往以赚取商业利润为最大目的)。 

  但是,在覆盖全国的小额信贷比例中,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占比,举足轻重。有关数据指出,在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有100多家,商业性的小额信贷公司已有2000多家,此外农信社、商业银行等主体正以商业性半商业性的方式致力于小额信贷事业。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分析印度小额信贷危机这一“前车”之鉴,从逐利性和商业性上把持好小额信贷的“发展关”,切莫让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速度与危机并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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