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称,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大幅提高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造成伤亡的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办法》明确规定,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