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要求,完善煤矿救援,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生产能力合理设置人员
《办法》规定: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井工开采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对于人员选拔,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重视培训与再培训
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并按“教考分离”原则,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并且每两年必须接受为期14天(60学时)的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
对于新队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而再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援事故案例讨论等。只有不断完善知识,才能提高实战能力,在救援中发挥作用。
明晰权利与责任
办法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兼职救护队指战员除享受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矿山企业应为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兼职矿山救护队员井下采掘一线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对在矿山救援和安全工作中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应地,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若有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参与事故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将受处分和处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