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月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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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罪 你怎么看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醉驾”入刑法,拘役治醉驾,让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只是,法律威慑之外,还应配合成熟文明的汽车文化的浸润,以改良和消除那些违法冲动。

 ——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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