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0年12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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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强调——
强化责任 落实到位 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图为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

  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10月28日在京召开。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八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主持会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国家发改委巡视员许之敏、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刘连和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黄毅、付建华出席会议。

  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回顾了“打非”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7月1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打击非法违法以及落实领导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7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三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检查,严格督促;部门协同,联合执法,“打非”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9月底,全国已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61.26万余起,实施行政处罚1.45万余次,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6.25万余处,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8687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775人。通过“打非”行动,一些普遍存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初步受到遏制,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趋于好转。8、9月份因非法违法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占全部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的比例, 从二季度的74.9%下降到53.1%。9月份以来全国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9月份工矿商贸领域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多数行业领域和多数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实践表明,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也是治之有力、行之有效的。

  骆琳同时指出,“打非”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作进展不平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因非法违法而造成的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务院安委办专项调研督导的情况表明,一些地方贯彻国务院安委会“打非”工作决策的执行力度不够,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程度不同地存在假打、轻打、不打等问题。8月1日至10月20日,全国共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178起,死亡1005人;其中重特大事故12起,死亡172人。

  骆琳分析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事故看,50%以上的重特大事故都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造成的。有的唯利是图,无视生命;有的官商勾结,肆无忌惮;有的目无法纪、铤而走险。这些表明了“打非”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一项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任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要从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着手。

  一、把宣传教育贯穿到专项行动始终,营造和保持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社会舆论氛围。

  前一阶段宣传不力、声势不大的地方和单位,都应当进行“补课”。宣传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和单位,要再宣传、再发动。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和重特大事故、典型事故的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影响范围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典型举报案例,调查处理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安委办。 

  二、紧紧抓住依法惩处这个要害,把“打非”工作抓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迅速依法关闭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关闭取缔名单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地方媒体上公布。每个省(区、市)都要抓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非法违法典型,公开处理,依法严惩,并将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地方尤其是县乡领导责任,厉行“打非”工作责任追究。

  “打非”专项行为的领导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少数地方的县乡领导同志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理念,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和“打非”工作的迫切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放在心上,甚至错误地站在了非法业主的立场上,充当非法行为的“保护伞”。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第31条的规定,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严格责任追究。对煤炭生产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国务院《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定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打非”工作不力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所导致的事故连续发生的县乡政府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责任追究。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紧密配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地方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的合力,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要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对打击非法违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五、探索建立长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把“打非”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各地要把这次“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法打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链接:

  国务院安委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方法步骤:

  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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